(2017)冀0404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马瑞博与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瑞博,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4民初1315号原告:马瑞博。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冰,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聪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自广,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告马瑞博与被告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马瑞博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瑞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马瑞博负担。审判员 常黎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霍观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