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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4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4294号原告李某,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张某,女,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慧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孔      梓      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