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4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4294号原告李某,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张某,女,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慧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孔 梓 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