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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2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邹前林与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前林,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2民初1502号原告:邹前林,男,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勍勍,湖南安必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住所地港口区市中心区滨海大道南侧欧景蓝湾1号楼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27943005301。负责人:彭锡均。原告邹前林与被告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以下简称信和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信和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信和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前林撤回对被告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37.36元,减半收取计1618.68元,由原告邹前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延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