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第8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邹秀萍与天津森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董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秀萍,天津森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董洁,姜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第81658号原告:邹秀萍,女,195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森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2133室。法定代表人:董洁,总经理。被告:董洁,女,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姜涛,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邹秀萍与被告天津森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董洁、姜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艳代理审判员 蒋 力人民陪审员 张金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