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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执9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谢杜与李建、梁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杜,李建,梁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958号申请执行人谢杜,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李建,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梁玉,女,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杜与被执行人李建、梁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15)涟民二经95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1、限被执行人李建、梁玉偿还申请执行人谢杜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7040元(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从2015年2月9日到2015年11月3日),本息共计47040元后段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065元、公关费300,共计1365元,4、共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626元。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又无可供该案执行的其余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谢杜与被执行人李建、梁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李洪毅审判员  严楚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映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