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瑞益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瑞益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1361号原告: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兰路51号。法定代表人:贾俊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如光,山西如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瑞益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古冶区交通岗北。法定代表人:刘立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瑞益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9元,减半收取1514.5元,由原告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林人民陪审员 王凯人民陪审员 褚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