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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48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洪星与包七十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星,包七十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21民初4841号原告洪星,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包七十六,男,41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星诉被告包七十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包青山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赵守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