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48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洪星与包七十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星,包七十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21民初4841号原告洪星,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包七十六,男,41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星诉被告包七十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包青山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赵守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