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民初7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战争与孙新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战争,孙新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471号原告:赵战争,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告:孙新威,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原告赵战争与被告孙新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战争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赵战争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季久燕人民陪审员  王卫东人民陪审员  胡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奕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