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93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李建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9377号之一被执行人:李建纳,男,汉族,1985年1月17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李建纳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刑初296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交纳罚金一万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局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1619.82元,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依法扣划该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案已执行标的1619.82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8380.18元。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93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黄伟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润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