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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执恢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邓小钢与顾淑进、白作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小钢,顾淑进,白作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恢166号申请执行人:邓小钢,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顾淑进,男,1962年12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被执行人:白作智,男,1988年10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36460.57元、执行费446.91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