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执36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冯新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冯新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3603号申请执行人: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988号中圣丰广场十七楼、十八楼及九楼901-907,组织机构代码71788459-5。负责人:袁志忠,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小龙,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沛贤,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新江,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关于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冯新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冯新江应清偿借款163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同年5月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为外地牌照,暂时无法处理。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0月9日,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10月16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并由法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到该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3603号案件本次执行。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青松执行员 谭耀兴执行员 陈 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远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