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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亮与郎艳丽、荣跃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539号王亮、荣跃民、郎艳丽:申请执行人王亮与被执行人郎艳丽、荣跃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吉2404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亮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27405元,申请执行费331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亮与被执行人荣跃民、郎艳丽已达成和解,荣跃民一次性还款3万元,从2017年9月开始每月还款5000元,一直到还清为止。郎艳丽之前一次性还款8万元,剩下的7月底、8月初、年底分三次履行,至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王亮同意结案。被执行人荣跃民、郎艳丽已履行(2016)吉2404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539号申请执行人王亮与荣跃民、郎艳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