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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执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高锷、章壮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锷,章壮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1363号申请执行人:高锷,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章壮阔,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高锷申请执行章壮阔民间借贷纠纷案,我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执行,案件标的额171293元及执行费等,并于立案之日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章壮阔银行账户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苏 悦审 判 员  胡文景代理审判员  尹良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