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执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高锷、章壮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锷,章壮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1363号申请执行人:高锷,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章壮阔,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高锷申请执行章壮阔民间借贷纠纷案,我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执行,案件标的额171293元及执行费等,并于立案之日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章壮阔银行账户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苏 悦审 判 员 胡文景代理审判员 尹良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