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3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赵某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3904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信 息 被告人赵某北,男,汉族,xxxxxxxxx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xxxxxxxxxx。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2012年10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8月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3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北犯盗窃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赵某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被害人郭某报案后,经公安机关侦查锁定了被告人赵某北,后了解被告人赵某北在深圳监狱服刑,于其刑满释放之日,拘传被告人。又查,被告人赵某北前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抓获。 本院意见 被告人赵某北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情节。被告人赵某北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法,数罪并罚。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 决 一、被告人赵某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前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某北退赔被害人郭某财产损失人民币8250元、港币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温 敏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肖 凤 婷 书 记 员 刘 佳 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