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3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孙世贞、曹晓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世贞,曹晓华,李会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3财保39号申请人:孙世贞,男,汉族,1932年4月11日生,住潍坊市寒亭区。被申请人:曹晓华,男,汉族,1974年5月3日生,住潍坊市寒亭区。被申请人:李会清,女,汉族,1972年6月10日,住潍坊市寒亭区。申请人孙世贞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扣押现停放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的登记车主系李会清的鲁G×××××号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交了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出具的寒公交认字[2017]第05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财产保全及领取车辆告知书。为防止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现停放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的登记车主系李会清的鲁G×××××号车(保全金额3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向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