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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59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曹侠、李子玉等与赵兴文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侠,李子玉,李婷婷,李亮,李明,赵兴文,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利辛县供电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5940号原告:曹侠,女,汉族,1975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李子玉,男,汉族,1951年9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李婷婷,女,汉族,1997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李亮,男,汉族,1999年6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李明,男,汉族,2003年3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夺翠,利辛县望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光,甘肃昶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兴文,男,汉族,1953年10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峰,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利辛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建设路东侧、文州路南侧。负责人:张思军,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翔,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彰,公司法律顾问。曹侠、李子玉、李婷婷、李亮、李明诉赵兴文、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利辛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后,曹侠、李子玉、李婷婷、李亮、李明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赵兴文的申请。本院认为,曹侠、李子玉、李婷婷、李亮、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侠、李子玉、李婷婷、李亮、李明撤回对赵兴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66元,减半收取1633元,由曹侠、李子玉、李婷婷、李亮、李明负担。审判员  王保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