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24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苏立韶与陈圣武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立韶,陈圣武,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1976号原告:苏立韶,男,住所庆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良武,男,工作单位系庆安县司法局社区法律服务所。被告:陈圣武,男,住所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云,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宇,男,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楠,女,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立韶诉被告陈圣武、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苏立韶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立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苏立韶负担。审判员  司丙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