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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财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振茸、张厚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振茸,张厚明,怀远县宏源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财保215号申请人:刘振茸,男,195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申请人:张厚明,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申请人:怀远县宏源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荆山镇行政办公大楼南二楼。法定代表人:张厚明,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刘振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怀远县宏源航运有限公司所有的“东方宝弘”号船舶(登记号121213000255、识别号CN20097040797),并已提供刘振茸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新城区新怀魏路东侧阳光都市42号楼302(房地权怀私字第323027号)、刘浩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顺河联城东南巷17号(房地权怀私字第31313号)、刘辉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顺河红军巷(房地权怀私字第315268号)三套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振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怀远县宏源航运有限公司所有的“东方宝弘”号船舶(登记号121213000255、识别号CN20097040797)。查封期间交由怀远县宏源航运有限公司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二、查封刘振茸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新城区新怀魏路东侧阳光都市42号楼302(房地权怀私字第323027号)、刘浩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顺河联城东南巷17号(房地权怀私字第31313号)、刘辉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顺河红军巷(房地权怀私字第315268号)三套房屋。查封期间分别交由刘振茸、刘浩、刘辉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爱国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宋海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