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26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大党与王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党,王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5民初2600号原告李大党,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被告王帆,女,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原告李大党与被告王帆、王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前原告李大党撤回对王俊杰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李大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大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帆付清欠款46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王帆欠原告李大党油款4600元,经多次索要无果。被告王帆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9日,被告王帆欠原告李大党油款4600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李大党提供的欠条和原告李大党的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持有的欠条,内容完整,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货款4600元应当予以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大党货款4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广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 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