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131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籍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籍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31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80年3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籍某,男,汉族,1972年9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公民身份号码:。张某与籍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7)第67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150000元、利息18000元及律师费6000元;2、承担仲裁费786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执131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