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3民初2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戴世哲与张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世哲,张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687号原告:戴世哲,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月明,天津丰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子军,男,汉族,1986年10月23日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戴世哲与被告张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告传票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裴忠贺审 判 员  边凤乐人民陪审员  李兰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