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马玉斌与包楚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斌,包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02执65号申请执行人:马玉斌,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住黄州区,被执行人:包楚红,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住黄州区,本院在执行马玉斌与被执行人包楚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2016)鄂1102民初15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玉斌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包楚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包楚红收到执行通知书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包楚红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包楚红在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查询结果。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包楚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虹霞审 判 员 熊 峰审 判 员 裴 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科书 记 员 罗小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