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81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索拥军诉被告潞城市天衢洗煤有限公司支付令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索拥军,潞城市天衢洗煤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0481民督4号申请人:索拥军,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新市区朝阳大街8号8A号楼2单元8号,身份证号:130427196804036139。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山西中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潞城市天衢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潞城市店上镇河湃村。法定代表人:田智宏。申请人索拥军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索拥军称,2017年3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田智宏及公司股东王晓涛签订投资分红协议书,双方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资2000000元。2017年6月1日经充分协商后双方又签订了解除利润分红合作协议书,同时约定自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0月1日被申请人每月退还申请人500000元。被申请人仅在签订该解除协议后向申请人支付过200000元,后被申请人不再向申请人支付剩余投资款。申请人提供了《垫资协议》、《退款协议》、《收据》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投资款18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潞城市天衢洗煤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索拥军投资款1800000元。申请费7000元,由被申请人潞城市天衢洗煤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宇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维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