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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叙永民初字第2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代富诉喻涛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叙永民初字第243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刘代富,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被申请人:喻涛,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刘代富诉喻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叙永民保字第5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申请人刘代富所有的川EX号轻型普通货车,查封��限为一年。申请人刘代富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查封物早已超过了被查封期限,理当应自行解除查封,且解除保全申请人刘代富与被申请人喻涛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本院调解确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刘代富所有的川EX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