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6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许文革与朱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革,朱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6586号原告:许文革,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庚春,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志敏,女,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泉,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文革(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朱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革撤诉。案件受理费5115元,减半收取计2557.50元,由原告许文革负担。审判员 欧阳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薇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