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2民初66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曙光腾达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朱坚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河西区曙光腾达建筑设备租赁中心,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朱坚光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610号原告:天津市河西区曙光腾达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河西区解放南路473号(环渤海建材中心批发市场木材交易中心**号)。经营者:李曙光,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福临镇。法定代表人:周政杰,职务:总经理。被告:朱坚光,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湖南省平江县。原告天津市河西区曙光腾达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被告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朱坚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河西区曙光腾达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撤诉。审 判 长  冯文生助理审判员  窦立扬人民陪审员  闻桂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金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