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29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于某某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9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80年8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于某某,男,1979年6月27日生,汉族。陈某某与于某某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43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党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491010916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振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