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90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茗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吴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茗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吴云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073号原告:重庆茗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法定代表人:刘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狄,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代理人:李杨,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吴云,男,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原告重庆茗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茗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茗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茗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由原告重庆茗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楚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