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林霖与跃富建设有限公司、赵素群、满珂妤、满泓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霖,跃富建设有限公司,赵素群,满珂妤,满泓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936号申请执行人:李林霖,女,1971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居民。被执行人:跃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玉松巷7附3号。法定代表人:赵素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素群,女,1970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满珂妤,女,199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满泓锐,男,1995年5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李林霖依据生效的(2016)川0402民初2248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过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财产不能在审限内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02执9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渝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