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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倪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1、郭某某、程某某、张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某某,张某某1,郭某某,程某某,张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607号申请执行人倪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1。被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程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2。申请执行人倪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1、郭某某、程某某、张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辽1422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1、郭某某、程某某、张某某2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1、郭某某、程某某、张某某2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没有查到有大额的存款。经查,家中又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又常年不在家,无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1422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守臣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代理审判员  许本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