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4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阿支伍且与翁国勇相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支伍且,翁国勇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1014号原告:阿支伍且,男,1954年8月2日生。被告:翁国勇,男,1981年8月5日生。原告阿支伍且与被告翁国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阿支伍且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支伍且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阿支伍且承担。审判员 曾玉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