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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4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阿支伍且与翁国勇相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支伍且,翁国勇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1014号原告:阿支伍且,男,1954年8月2日生。被告:翁国勇,男,1981年8月5日生。原告阿支伍且与被告翁国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阿支伍且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支伍且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阿支伍且承担。审判员  曾玉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