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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3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谢文优与郭智财、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优,郭智财,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3174号原告谢文优,男,200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法定代理人谢某,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谢文优之父。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唐飞鹏,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智财,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潭中东路72号投资大厦A座1、10、11层法定代表人:韦军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3号栋14-19楼法定代表人:孙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良盛,湖南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文优与被告郭智财、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竹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谢文优及其法定代理人谢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庭,拒不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579元,由郭智财承担。审 判 员  张竹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