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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4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福安市全一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福安市全一物流有限公司,吴昌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2-1507。法定代表人:李培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安市全一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阳头街道办事处计生楼7号。法定代表人:吴昌富。被执行人:吴昌富,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津0116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保理预付款本金150000元、利息7404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截至2016年12月1日的逾期利息63415.5元,以及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刘恩生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瑞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