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14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廖伟宏、黄瑞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伟宏,黄瑞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14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伟宏,男,汉族,1973年9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黄瑞勇,男,汉族,1968年4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96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廖伟宏与被执行人黄瑞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货款、利息暂合计137720元(暂计至2017年3月7日),另被执行人还应缴纳诉讼费人民币1500元及相应执行费。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瑞勇名下的闽D×××××号、DJL888号车辆及厦门市思明区文园路59号之一401室、文园路61号地下一层第4号车位、海沧区东方高尔夫公寓7号501室。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兆安审判员 陈晓龙审判员 林旺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艳玲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