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要东利与赵贞良、辛集市靖鑫门窗厂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要东利,赵贞良,辛集市靖鑫门窗厂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2103号原告:要东利,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辛集市。被告:赵贞良,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辛集市。被告:辛集市靖鑫门窗厂。组织机构代码:L66201289。住所地:辛集市北区兴华路西侧(康泰电器公司东院)。法定代表人:赵贞良,任厂长。原告要东利与被告赵贞良、辛集市靖鑫门窗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要东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7万元及利息;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8日、2017年5月2日,被告赵贞良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87万元,用于经营辛集市靖鑫门窗厂,被告赵贞良给原告写下借条。被告赵贞良以辛集市清河湾小区A区5号楼1单元904室房子作为抵押。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还款事宜无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东利提交的证据初步证实被告赵贞良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要东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双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