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9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贺生平申请执行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生平,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9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贺生平,男,195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王敏,女,1964年7月11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盘县。贺生平申请执行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15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敏偿还申请人贺生平借款本金300 000元,利息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 125元。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敏未自动履行义务,贺生平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5 150元,以上款项共计357 275元,被执行人王敏拒不履行上述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敏有投资收入,本院已裁定扣留王敏在盘县鼎盛鑫石业有限公司整合收购协议中的给付款357 275元,被执行人王敏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15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祥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