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霍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1262号原告:霍某,女,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平乡县。被告:赵某,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平乡县。原告霍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贞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霍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贺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