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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2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霍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1262号原告:霍某,女,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平乡县。被告:赵某,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平乡县。原告霍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贞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霍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贺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