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4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飞、刘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飞,刘朝阳,王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472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陈飞,男,汉族,1982年4月14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朝阳,男,汉族,1984年2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建,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王莹,女,汉族,1986年8月12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上诉人陈飞因与被上诉人刘朝阳、一审被告王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3民初465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飞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陈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王 妮审判员 李 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上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