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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1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丁太华与余和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太华,余和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1执230号申请执行人:丁太华,男性,1980年6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昌县。委托代理人:周扬,湖北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余和焱,男性,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执行丁太华与余和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丁太华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太华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921执2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理东二O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成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