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1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丁太华与余和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太华,余和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1执230号申请执行人:丁太华,男性,1980年6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昌县。委托代理人:周扬,湖北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余和焱,男性,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执行丁太华与余和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丁太华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太华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921执2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理东二O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成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