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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黄凯丽、广州凯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黄凯丽,广州凯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蒋忠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民初1594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G03房间。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钦荣,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梅,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凯丽,女,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被告:广州凯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221号101房自编之七。法定代表人:黄凯丽。被告:蒋忠燕,女,195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金天地公司)诉被告黄凯丽、广州凯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艺文化发展公司)、蒋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金天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钦荣、张丽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凯丽、凯艺文化发展公司、蒋忠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原告创金天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黄凯丽偿还原告借款7万元及利息2975元;2、黄凯丽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000元;3、黄凯丽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按欠款额乘以日千分之一,自2016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凯艺文化发展公司、蒋忠燕对黄凯丽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黄凯丽与案外人轻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易科技公司)签订借款服务合同,合同约定通过轻易科技公司所创建并运营的网络服务平台(网址:××,以下简称“轻易贷”)提供的中介服务,实现黄凯丽的借款需求。后原告与黄凯丽及凯艺文化发展公司签订了借款及担保协议,约定黄凯丽向原告借款70000元,期限180天,利率4.25%,凯艺文化发展公司为黄凯丽的借款向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其他被告也承诺为黄凯丽的借款向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原告依约向黄凯丽支付了借款,但借款到期后,黄凯丽拒不归还,其他被告拒不承担担保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2016年6月17日,甲方(平台方)轻易科技公司与乙方(借款人)黄凯丽(轻易贷用户名:广州凯艺文化发展)签订借款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编号:QD01JA00068341),约定轻易贷网络平台(网址:www.qingyidai.com,以下简称“轻易贷”)是由甲方创建并运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向注册会员提供出借与借款中介服务。乙方须在轻易贷注册并取得轻易贷会员账号,甲方通过轻易贷平台向乙方提供网络借贷中介服务。乙方通过轻易贷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形式申请一定额度的借款,当乙方指定的垫付卡账户中收到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的“额度”时,即为乙方收到出借人支付的相应金额���借款。同日,甲方(出借人)创金天地公司与乙方(借款人)黄凯丽、丙方(担保方)凯艺文化发展公司、丁方(平台方)轻易科技公司分别通过书面以及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签订借款及担保协议两份,约定甲方出借给乙方7万元,借款利率为4.25%/180天,借款期限为180天,自2016年6月29日至2016年12月26日。甲方通过轻易贷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接受《借款及担保协议》后,授权轻易贷委托的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直接划资金至乙方指定垫付卡账户(该垫付卡账户是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运营的垫付宝网站www.dianfubao.con用于会员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用户全名为:广州凯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垫付卡卡号为80×××35),完成借款。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款项的,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借款本金金额10%的款项作为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当天,凯艺文化发展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并签署担保函(QD2)一份(合同编号:QD02JA00068341-01),确认对借款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的还款义务向债权人承担不可撤销连带清偿责任。蒋忠燕签署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QD4)一份(合同编号:QD04JA00068341-01),同意为上述借款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均约定为自借款人与轻易贷签订《借款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在轻易贷发生任一《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借款及担保协议》中约定的应付款项全部支付完毕止。2016年6月29日,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垫付宝平台向会员名为广州凯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垫付卡账户支付了7万元的额度。创金天地公司提交其名下的银行业务回单一份,显示其于2016年7月6日向垫富宝投��有限公司转账支付了270万元。垫富宝投资公司出具证明一份,确认该270万元中结清了其为创金天地公司支付给广州凯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垫付卡账户7万元额度所对应的款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凯丽向创金天地公司借款7万元,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协议为证,创金天地公司亦按约定的借款交付方式,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黄凯丽指定的垫付卡账户支付了7万元额度,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现还款期限已届满,创金天地公司要求黄凯丽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4.25%/180天。现创金天地公司要求黄凯丽支付借款期内的利息2975元,没有超过双方约定及法定上限,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违约金,双方约定逾期还款需一次性支付违约金7000元,另每逾期1日黄凯丽须按欠款额的1‰向创金天地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创金天地公司与黄凯丽对违约金的约定已超过法定上限,本院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综上,黄凯丽应向创金天地公司支付利息2975元以及违约金(以7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6年12月27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至于凯艺文化发展公司与蒋忠燕的保证责任。凯艺文化发展公司与蒋忠燕出具担保函为黄凯丽涉案债务进行担保,约定保证期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借款为止,应视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现创金天地公司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凯艺文化发展公司以及蒋忠燕对黄凯丽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凯艺文化发展公司、蒋忠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黄凯丽追偿。被告黄凯丽、凯艺文化发展公司、蒋忠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凯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利息297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7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2月27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凯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蒋忠燕对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创金天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32元,由被告黄凯丽、广州凯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蒋忠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晓佳人民陪审员  马智英人民陪审员  刘 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甘 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