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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339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晓燕与上海沿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燕,上海沿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3926号原告:徐晓燕,女,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上海沿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戚继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强,男。原告徐晓燕与被告上海沿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燕撤诉。审判员  薛家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