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5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米某1、米某2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米某1,米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25执12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产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米某1,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米某2,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米某1、米某2婚姻家庭一案,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米某1、米某2在银行系统、工商局、房地产管理局、车管所等部门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其家中财产进行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发现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维审判员 妥国兴审判员 王小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鹏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