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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步改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步改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刑初282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步改珍,女,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得,于2017年5月14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步改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吕梁市离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步改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24日,铁通公司吕梁分公司架设在离石区体育馆后墙的150米铜芯架空电缆(500P)被盗割,被告人步改珍于当日在自己位于离石区上水村的废旧品收购站内将将盗割的铜芯电缆线(带皮称重共400斤)以每斤10元的价格收购后,又将所得财物以每斤11元的价格卖给另一名收废品的男子。经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为691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步改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收购电缆线是原始是节状并非其收购后自行剪成段状有异议,其余证据无异议,且有:1、书证:报案材料、发还清单、户籍证明;2、证人高某证言;3、被害人郝某陈述;4、被告人步改珍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步改珍明知所收购物品是电信通讯设施且系犯罪所得而违反规定而予以收售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作案后能认识自己的错误,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本院考虑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等情节,为了给被告人改过机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步改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杨明霞人民陪审员王晓明人民陪审员高铁山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崔溢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