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郑永林申请执行韩恩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林,韩恩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659号申请执行人:郑永林,男,生于1969年3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执行人:韩恩霖,男,生于1973年9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波审判员 马 奎审判员 马 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雨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