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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郑永林申请执行韩恩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林,韩恩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659号申请执行人:郑永林,男,生于1969年3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被执行人:韩恩霖,男,生于1973年9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波审判员 马 奎审判员 马 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雨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