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30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阿四与鲁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阿四,鲁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0130号原告:胡阿四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长麟,上海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蕾,上海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法定代表人:赵正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跃,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阿四诉被告鲁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海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燕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