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91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郭卫国、李金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卫国,李金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91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郭卫国,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菏泽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李金彦,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现住菏泽市开发区。关于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金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3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39.6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金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3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193.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保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