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107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朵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李文贞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朵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李文贞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107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朵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寺平南路19号1幢I34室,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杨浦区政学路88号5号楼301室。法定代表人:钱琦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山,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贞,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夏玲,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朵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朵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文贞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初4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朵马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请。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存在违约行为,并未如约交付设计图纸,其最终提交图纸的时间系2016年9月27日,虽然上诉人曾于2016年7月6日发出新的指令,被上诉人提交图纸的最晚期限也仅应顺延至2016年8月8日,纵然被上诉人反复修改图纸,却依然延迟提交了一份存有大量漏洞及错误的图纸,显然已构成违约,对此,按照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6.2.3条之约定,被上诉人每延误一天,应减收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2、上诉人在另案中起诉艾曼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后,发包人反诉要求赔偿损失,其理由即在于被上诉人提交的设计图纸中存在大量遗漏与错误以致工程损失,目前损失金额尚未确定,该损失亦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李文贞辩称,不同意朵马公司的上诉请求,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被上诉人早于2016年7月21日将设计图纸的初稿提交至上诉人,系由于上诉人提出了新的指令与修改意见,被上诉人才反复修改导致交付期限延长至2016年9月27日,且上诉人在收到最终定稿后未再提出任何异议或修改意见,现在以此主张被上诉人违约,于法无据;2、上诉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协议约定及工程总量,被上诉人均不清楚且被上诉人承包的仅是其中一小部分,上诉人才应对提交发包人的整个图纸负有审核义务,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工程损失与被上诉人设计图纸之间的关联性,据此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发包人的损失缺乏依据。现是上诉人因自身尚未拿到发包人支付的设计费而拒不支付被上诉人应得之薪酬,实属不当。李文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朵马公司支付李文贞设计费85,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朵马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朵马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28日,李文贞与朵马公司签订一份《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朵马公司委托李文贞完成乐喀空间科创综合体-江桥施工图深化设计工程。双方约定朵马公司于签约当日向李文贞提交建筑设计工程、结构文件、机电设计文件。李文贞于7月8日以电子文件向朵马公司交付扩初施工图设计文件,于7月31日以电子文件向朵马公司交付装饰施工图设计文件。合同还约定李文贞向朵马公司提交全套施工图外,如朵马公司所需施工图图纸超过上述约定数量的,朵马公司按照10元/张向李文贞额外支付增加图纸费用。朵马公司应支付本合同项目的估算设计费17万元。本合同生效后七日内,朵马公司应向李文贞预付估算设计费总额15%计25,500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抵作设计费。李文贞提交扩初施工图后七日内,朵马公司应再支付估算设计费35%总额计59,500元。李文贞提交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后七日内,朵马公司应再支付估算设计费总额的40%计68,000元。李文贞提交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半年内,朵马公司应向李文贞按设计报价结清全部尾款,估算设计费总额的10%,计17,000元。朵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李文贞提交资料和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朵马公司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时限,李文贞按合同约定交付设计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李文贞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李文贞按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朵马公司交付设计文件。李文贞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李文贞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李文贞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朵马公司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金额相等。由于李文贞自身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合同订立前,朵马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李文贞提交了深化施工图所需的设计文件。2016年7月6日和同月9日,朵马公司两次向李文贞发出电子邮件,对于四层搭建的建筑图纸和天花喷淋烟感图纸的设计发出指令。2016年7月11日,李文贞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朵马公司提交扩初施工图。此后,朵马公司又陆续就扩初施工图的修改和暖通空调及防排烟平面图向李文贞发出电子邮件的设计指令,2016年7月21日,李文贞就修改后的扩初施工图和装饰施工图初稿交付朵马公司。2016年8月3日以后,朵马公司多次向李文贞发出修改图纸和设计的指令,李文贞亦根据朵马公司的指令进行设计和修改并提交相关设计稿件,直至2016年9月27日,李文贞完成修改任务提交最后一份客房修改的设计图纸。又查明,2016年7月1日,朵马公司向李文贞转帐支付25,500元设计费。2016年8月1日,朵马公司再次向李文贞转帐支付63,700元设计费,其中59,500元系本合同设计费,4200元系案外合同设计费。2016年11月8日,李文贞向朵马公司工作人员发出催款通知单的电子邮件,提示朵马公司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要求于同月11日支付设计费余额,否则将付诸法律解决纠纷。一审法院认为,李文贞根据朵马公司的设计要求完成了乐喀空间科创综合体-江桥施工图深化设计的工程设计任务,其虽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其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但朵马公司接受李文贞的设计方案并运用于施工中仍需按合同约定金额支付相应的设计费。李文贞诉请朵马公司支付设计费余额并偿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对于利息损失的起算日期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次日起算,李文贞诉请有误予以调整。对于朵马公司提出李文贞的设计中存在大量的遗漏和错误,经审查后认为朵马公司就其主张的事实佐证的证据均形成于双方订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之前,且从双方对真实性无异议的电子邮件往来信件内容来看,朵马公司确实提出过一些修改意见,李文贞亦按朵马公司提出的新指令或修改建议完成了新的设计和修改任务,李文贞在2016年9月27日提交了最后一份修改稿后,无证据显示朵马公司对李文贞的设计提出遗漏或错误的疑义。据此,朵马公司提出李文贞提交的设计稿件存在大量遗漏和错误的辩解事由本院难以采信。对于朵马公司提出的李文贞延误提交设计方案应免收延误设计费11,832元,经审查后认为李文贞虽然提交第一次扩初施工图的设计图纸时间晚于双方约定的2016年7月8日,但注意到朵马公司在2016年7月6日就设计内容提出了新的指令,将四层搭建屋顶层平面图加入设计内容,李文贞因此于2016年7月11日提交设计稿,符合李文贞、朵马公司合同约定朵马公司提交资料超过约定期限,李文贞交付设计文稿相关顺延的约定。关于装饰施工图的设计文稿,李文贞于2016年7月21日已完成初稿并向朵马公司提交设计文稿,此后朵马公司又多次提出了新的设计指令和文稿的修改意见,李文贞根据朵马公司的新指令及修改意见进行了再设计和文稿的修改,并于2016年9月27日完成最后文稿的修改任务并交付朵马公司。对于朵马公司提出李文贞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装饰施工图的设计,经审查后认为本案涉讼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由朵马公司制作完成,对于合同约定的提交设计文件并未明确系设计初稿或是修改后的最后文稿,鉴于讼争合同的制作由朵马公司完成,当合同约定的内容出现当事人理解歧义时,应作出有利于李文贞的合理解释,且还注意到朵马公司接收李文贞提交的设计初稿经审核后提出的新指令和修改意见已超过合同约定2016年7月31日的设计文件提交日期。故若如朵马公司所述合同约定的装饰施工图为最后设计文稿,朵马公司晚于约定提交日期才提出新的指令及修改意见的行为,系故意造成李文贞事实违约,责任在朵马公司方,且从双方的电子邮件往来记载内容来看,朵马公司在本案诉讼前从未向李文贞提出超过约定期限提交设计文稿已构成违约的诉求。据此,朵马公司主张李文贞逾期完成设计文稿的辩解事由不予采信。对于朵马公司提出的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属反诉范畴,朵马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反诉费,反诉案件已作出按自动撤回起诉的裁定,朵马公司可另案起诉。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上海朵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文贞设计费85,000元,并偿付自2016年10月5日起至上海朵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按68,000元为基数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上海朵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按17,000元为基数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上海朵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3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两项合计1983元,由上海朵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二审中,上诉人补充提交以下证据:朵马公司与发包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沪0114民初3951号)的起诉状、反诉状与发包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用以证明上诉人确因被上诉人提交的图纸存有遗漏与错误,而被发包人提起反诉,被上诉人应当承担发包人遭受的损失。经质证,被上诉人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发包人损失与被上诉人设计图纸之间的必然联系,被上诉人负责的仅是工程一小部分,据此要求被上诉人承担损失依据不足。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是诉讼材料,上诉人主张的事实尚未经法院确认,据此认定被上诉人的设计图纸存有大量错误,依据不足。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是否已按上诉人的要求完成设计任务,其据此主张相应的设计费用有无依据。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延误设计时间,主张按约定扣除相应设计费有无依据。被上诉人于2016年9月27日提交完最后一份修改的设计图纸后,上诉人未再提出过任何异议或修改意见,反之其将被上诉人设计的图纸提交至施工方,足以证明其已最终采纳被上诉人的设计图纸。据此,被上诉人已完成了自己的设计任务,其要求上诉人按约定支付剩余的设计费于法有据。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延误了设计时间,要求按照合同第6.2.3款的约定,每延误一天,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根据双方约定:被上诉人应于2016年7月8日向上诉人交付扩初施工图设计文件、于7月31日交付装饰施工图设计文件。但自7月6日至9月27日期间,上诉人既有新的设计指令又有多次要求被上诉人修改图纸和设计的指令,故上诉人认为最迟顺延至2016年8月8日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不同意支付被上诉人剩余设计费,以被上诉人迟延交付资料和文件构成违约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作的认定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设计图纸存在大量错误,导致发包人要求上诉人赔偿损失,并据此主张该损失由被上诉人承担。对此,上诉人仅提供了相关的诉讼材料,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上海朵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5元,由上诉人上海朵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孔美君代理审判员 吴 丹审 判 员 杨斯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长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