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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4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严剑与刘中、余波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剑,刘中,余波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4386号原告:严剑,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刘中,男,199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余波涛,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66号金穗大厦B座7层。原告严剑诉被告刘中、余波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严剑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严剑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剑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剑负担。审判员  陆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