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执10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付喜章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喜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1001号之二被执行人付喜章,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执1001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付喜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付喜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喜章在招商银行62148355113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蔚执行员 张学军执行员 袁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