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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中执提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江西隆臣钢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江西隆臣钢管有限公司,江西东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飞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汇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刘金平,余定梅,余定桃,黄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洪中执提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负责人:钟善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隆臣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英雄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南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东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法定代表人:刘金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飞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余定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汇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余定桃。被执行人:刘金平,男,汉族,1963年4月4日出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余定梅,女,汉族,1963年1月5日出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余定桃,女,汉族,1956年3月18日出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黄涛,男,汉族,1978年8月21日出生,住南昌市东湖区。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3)西桃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西隆臣钢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归还借款本金9982466.54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3年5月8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被执行人江西东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飞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汇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刘金平、余定梅、余定桃、黄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8711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的申请,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执行,为便于余定桃系列案件的统一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4日以(2014)洪中执提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件提级到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西隆臣钢管有限公司、江西东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飞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汇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刘金平、余定梅、余定桃、黄涛的财产已经因其它案件被查封,该财产目前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也未能够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0189453.8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10月24日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0189453.8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西隆臣钢管有限公司、江西东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飞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汇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刘金平、余定梅、余定桃、黄涛的财产因其它案件被查封,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 国审判员 李俊华审判员 厉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震琦 百度搜索“”